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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任课的有关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8-18 来源: 字号:【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师任课管理,鼓励专兼职教师积极参与授课,特制定本规定:

1、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向各教学部下达教学任务,教学部根据本部教师情况分课到人。各教学部在分课时应按照先优秀后一般;先专职再兼职后外聘的程序进行。

2、同一门课由多个教师分担时应根据教学质量及业务职称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

3、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二学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三学年内,必须参加一门以上课程的上岗或推出一门任意选修课。

4、教师应根据所确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原则上以承担一门课程为主,另外一门课程为辅;含选修课在内,教师一学期承担课程不能超过2门。

5、教师上课最高时限:①院级领导每学期只能承担1门课;②中层干部每学期只能承担2门课;③一般兼职教师每周上课4-6节;④专业课教师每周上课10—12节;⑤公共课教师每周上课14-18节。

6、非教学部门职工需兼职上课的,需经教学部同意并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上试讲通过后才可上课。

7、凡学院有教学业务职称者原则上每年必须承担一门课以上的教学任务, 特殊情况无法上课者需经院长批准。

8、如因教学需要,须外聘教师的部门,应在计划开课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需外聘,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聘用。

9、外聘教师原则上须经过试讲方可上课,上课期间按学院教师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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